广东高院发布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广州日报 2024年05月16日 章程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曾洁赟、徐华磊、赵莎莎)昨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包括依法准确认定实控人为证券欺诈第一责任主体、限售期内以代持方式转让股票合同无效、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行为无效、期货从业者的义务和责任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的信义义务认定等新类型问题。

  据悉,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规范化投融资市场秩序,2023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证券、期货、金融理财类纠纷一审案件6623件,涉及标的121.57亿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证券从业人员受托管理他人股票账户行为无效

  张某系证券从业人员,吴某与张某签署《市值委托协议书》,委托张某管理股票账户A和B,约定如发生亏损则由张某承担损失,如有收益(价差收入)则双方五五分成。后A账户亏损177145元的金额确定后,张某出具《确认函》确认股票市值管理亏损金额并承诺该亏损由其承担。B账户亏损后,双方对损失金额以及损失的负担发生争议。吴某遂诉至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证券从业人员与他人签署《市值委托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案涉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张某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亦属无效。张某在A账户亏损确定后出具承诺函确认损失数额,系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B账户的损失则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确认。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合同订立及履行经过、法律关系性质、风险负担及利益分配安排,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受托人张某承担70%亏损,委托人吴某自行承担30%的亏损,最终判决张某向吴某赔偿损失219582.79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银行职员诱骗客户购买非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监管过失被判担责

  2014年3月,文某通过某银行理财客户经理麦某购买理财产品,其在银行理财经理室、通过麦某的电脑签订了理财产品合同书,约定文某以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某公司,预期年收益率9%,每年9月20日分红等。随后,文某在麦某指引下,通过银行柜台向麦某控制的案外人账户转账两笔共计100万元,相关转账凭证载明经办人为麦某并盖有银行公章,之后,文某仅获返部分款项。

  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查明:麦某为掩盖其违规私售非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伪造了理财产品合同书,并虚构代售银行理财产品的事实,骗得文某等16名被害人签约并向麦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其中诈骗被害人文某50万元(剔除收益后的损失金额)。

  银行负责人确认该行柜台业务专用章及业务讫章等都由麦某保管,麦某亦供述其售假时使用的是银行所配的专用电脑,电脑只能上银行的局域网和全国网银转账,平时银行对该台电脑没有监管。刑事案件判决麦某犯合同诈骗罪,追缴麦某违法所得并退赔文某等被害人。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退赔,文某就未获赔偿的479875.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起诉银行,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文某所遭受的损失并非因其购买理财产品亏损导致的损失,而是因麦某诈骗导致的损失。银行虽未参与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文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麦某作为银行的理财客户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出售理财产品,其在任职期间向文某出售理财产品,并利用银行所配的专用电脑指引文某进行转账付款,结合转账回单均载明经办人为麦某并盖有银行公章的事实,可认定上述理财产品是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交易,故无论从交易时间还是交易场所上,文某均有理由相信麦某的行为是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且相信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就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而且,银行对文某的损失存在过错,根据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银行负责人确认该行柜台业务专用章及业务讫章等都是由麦某保管,麦某亦供述其售假时使用的是银行所配的专用电脑,电脑只能上银行的局域网和全国网银转账,平时银行对该台电脑没有监管。

  由此可见,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监管存在重大漏洞,在麦某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文某的财产损失479875.3元承担侵权责任。文某自身对于转账过程未认真审查,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利息损失由文某自行承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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