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州日报 2024年09月28日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为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州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省驻穗有关单位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安排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本市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五)经济运行情况;

  (六)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经济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本年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本年度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应当就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上半年经济运行监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可分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运行监督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省驻穗有关单位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及省、本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十五、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关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由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开展调研情况的报告。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本市经济工作中心依法加强监督,聚焦市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及省委工作部署,重点关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建设、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委员会建立经济运行监督工作机制,针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不理想的部门、未按计划推进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领域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二、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提供本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监督,结合地方金融运行情况开展监督工作。

  二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联网监督、“广州人大i履职”微信小程序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经济数据汇聚、分析、研判、共享。

  二十六、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二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开展市区联动,共同做好经济工作监督。

  三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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