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五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海府征房〔2026〕1号
广州日报 2026年02月10日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海珠区元龙下街7号、18号、19号、聚龙大街一巷7号、三巷2号、二巷4号、六巷10号、东风村路上冲东约三十四巷1号、三十二巷2号、二十六巷9号、赤岗路大塘村华丰大街二巷1号、七巷1号、汇源大街六巷6号之一、七巷一号之1、一巷11号、二巷4号、二巷1号、五巷5号、六巷8号、二巷9号、七巷2号、三巷6号、四巷6号、五巷3号地段及未列门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五号地块工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海珠区元龙下街7号、18号、19号、聚龙大街一巷7号、三巷2号、二巷4号、六巷10号、东风村路上冲东约三十四巷1号、三十二巷2号、二十六巷9号、赤岗路大塘村华丰大街二巷1号、七巷1号、汇源大街六巷6号之一、七巷一号之1、一巷11号、二巷4号、二巷1号、五巷5号、六巷8号、二巷9号、七巷2号、三巷6号、四巷6号、五巷3号地段及未列门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关于提供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五号地块选址的复函》及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安置具体工作由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签约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六、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海珠区东晓路56号二楼  现场办公室地址: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7号

  联系电话:84025429             联系电话:18816783564

  联系人:李杰文               联系人:林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提供东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五号地块选址的复函

  2.广州市新中轴海珠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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