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交通责任划分“校准”公平秤

广州日报 2025年11月13日 谭 敏

  一次大意的开车门,可能瞬间摧毁一个家庭的幸福;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的碰撞,常常陷入“谁弱谁有理”的争执……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开门杀”、电动车事故责任等社会关切的法律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说到电动自行车,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如今,电动自行车已成为许多市民的主要出行工具,但部分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行人、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哪怕并无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考量主要基于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与行人处于相对弱势,通过强化对机动车的约束来打造更安全的交通环境,确有其合理之处。而且,国家实行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也为发生事故时赔偿受害人提供了基本保障。

  可是,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增加,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或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引发的,并非机动车的责任,可不管犯没犯错都要承担责任,不仅让机动车陷入“惹不起也躲不起”的尴尬境地,也并不公平。而且,一些电动自行车因免责而有恃无恐,更不利于交通安全。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这就传递出一个鲜明的信号,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应担责。并非谁弱谁有理。非机动车也不是天然可以免责。在交通事故中,是不是要担责取决于是不是存在过错,这也警醒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之前,对于乘客开门造成的伤害,受害者维权时常面临一个尴尬局面:开车门的乘车人赔偿能力有限,而保险公司则往往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这不仅让受害者身心受创,更让事故赔偿陷入僵局。此次征求意见稿直击这一痛点,规定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的责任,为保险公司快速理赔提供了依据,充分体现了法律执行中的温度。这就要求,机动车主对乘车人必须尽到提醒义务。

  归根结底,行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责任划分的原则,就是要起到平衡路权、保障安全的作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用更清晰、公平的规则来划清责任,定分止争,方能更好地守护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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