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郊鹤字373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郊区鹤洞松涧后街58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吴永锦、吴玉玲、吴永棠、吴玉芯、梁吴玉燕、吴永泽、吴顺尧、吴惠琼、吴耀强、吴耀雄、吴惠芳、吴伟森、吴伟鉴、吴伟海、吴小华、吴桂兴、张莲、吴绮文、吴绮群、吴振标、陈瑞琼、陈瑞娴、陈明辉、刘达明、刘方伟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决定征收荔湾区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郊区鹤洞松涧后街58号房屋(崇文区2段5919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沛兴(已故),根据(2021)粤010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被征收房屋现权利人为:吴永锦、吴玉玲、吴永棠、吴玉芯、梁吴玉燕、吴永泽、吴顺尧、吴惠琼、吴耀强、吴耀雄、吴惠芳、吴伟森、吴伟鉴、吴伟海、吴小华、吴桂兴、张莲、吴绮文、吴绮群、吴振标、陈瑞琼、陈瑞娴、陈明辉、刘达明、刘方伟。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9.037平方米(建筑面积109.037平方米,公摊面积0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砖木结构1层。根据《房地产平面附图》(测字:HD15116.118-122)松涧后街58号首层建筑面积为151.8894平方米,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为99.14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51.0387平方米,超出证载建筑面积142.0017平方米。根据相关年份地形图等资料显示,1987年前加建面积为44.3085平方米,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加建面积为90.0778平方米,2007年6月30日后加建面积为7.6154平方米。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以2020年5月11日为评估时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109.037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2535110元。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附件2《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获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合计198.3844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109.037平方米按1:1比例计算得109.037平方米;1987年前加建面积44.3085平方米按1:1比例计算得44.3085平方米,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加建面积90.0778平方米按2:1比例计算得45.0389平方米,2007年6月30日后加建面积7.6154平方米按建筑材料成本计算货币补偿。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98.3844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款合计7042120.08 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征收补偿方案》35000元/平方米共6943454元,搬迁奖励按200元/平方米共39676.88元,一次搬家补助费3000元,临时安置费按40元/平方米×6个月共47612.26元,建筑材料损失费7.6154平方米按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共8376.94元。
三、若被征收人选择复建安置补偿方式,按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98.3844平方米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复建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该安置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相应价款购买。按每月4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迁费,自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起,至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发出复建安置房接收通知书后一个月止。向被征收人支付双程搬家补助费6000元;支付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按200元/平方米共39676.88元;支付建筑材料损失费7.6154平方米按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共8376.94元。前述费用合计为54053.82 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7042120.08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98.3844平方米,可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因被征收人人数较多且所占产权份额不一,如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后续补偿利益将难以分割;故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逾期未签约的,本府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迁出时向其支付相关奖励及补偿费用。
(二)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区征收办或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四、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先生、黄先生
联系电话:020-81748682、020-80503517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