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多起党员干部被诬告案例。多地纪委开会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同时惩治诬告陷害,让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重拾干事创业信心。(8月21日《福建日报》)
诬告,即“告人不以其实”,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历史相当悠久,《周礼》中已有“邦诬”的记载。翻开二十四史,诬告事例更是俯拾皆是,官诬官、民诬官、民诬民,形形色色。诬告无疑是一颗社会毒瘤,诬告得逞意味着被诬者成了窦娥,即便不得逞也浪费法治资源,破坏社会风气。
对于干部而言,受到诬告更是面临一系列麻烦,轻则导致怨气郁结、心情郁闷,重则名誉受损、干劲受挫,甚至仕途受阻。因此,无论从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鼓励党员干部锐意进取的角度,还是从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党内政治生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的高度,及时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都非常必要。正气不彰则邪气不祛,正名之举务必理直气壮,将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贯彻到位。
对于诉讼,古代民间有着“无谎不成状”一说。康熙年间,汀州知府王廷抡曾在告示中说道:“于本府莅任之始,(民众)纷纷具控,及至披阅情词,十无一实。”针对干部的控告检举,亦存在类似情况。一位纪检干部曾对《半月谈》记者表示,在某年受理的400多件问题线索中,经过调查,失实的占比约七成。细究之,线索失实有两种肇因:客观或主观。客观原因,或情有可原;主观故意,就另当别论了。
若为诬告者画像,画像必然是五官扭曲、面目可憎。有的纯属挟私报复,无中生有对“仇人”进行诬陷;有的出于个人私利,比如想上位,于是借刀杀人;有的为了逃避调查,先下手为强,先“参”调查人员一本;有的就是想搅浑水,专挑干部提拔、人事换届等时间节点无事生非……在诬告的众生相中,不仅有下级诬告上级、同级诬告同级,上级诬告下级也不少见。党的十八大后落马的一名正部级官员,在其从政经历中便有过诬告下级的举动。
对于检举控告,一方面,从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出发,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对诬告陷害行为保持“零容忍”。因此,在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的同时,也要对诬告者进行“人脸识别”,看看哪些人出于何种目的、何种原因而肆无忌惮地诬陷他人,查明原因之后,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在还被诬告干部一个清白的同时,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检举控告是一件严肃的事,务必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而无中生有、歪曲事实、造谣中伤的恶意举报不只是“损失一张邮票”那么简单。